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08-16 07:32:51
每經(jīng)編輯|何小桃
微博熱搜、微博超話、大v分享……短短十余年,微博已經(jīng)成為了當之無愧的“國民”應用,每天都有數(shù)以億計的網(wǎng)友在微博上圍觀、分享、互動。然而,互聯(lián)網(wǎng)巨頭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夢創(chuàng)科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申請注冊“微博weibo.com及圖”“微博及圖”兩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卻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
為此,微夢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對簿法院。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述商標不予注冊復審行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對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差異較大
“大眼仔”一審獲支持
微夢公司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均指定使用在第45類法律研究、婚姻介紹、交友服務等服務上。騰訊公司以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為由提出異議。
原商標局據(jù)此駁回了訴爭商標在“社交陪伴、服裝出租、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線社交網(wǎng)絡服務”服務上的注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亦以相同理由駁回了微夢公司的復審請求。微夢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應以相關公眾是否可能對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為最終標準。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近似與否僅僅是判斷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還應考慮訴爭商標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因素。同時,在比對商標標識時,還應該重點關注其中的顯著部分。
訴爭商標
引證商標
該案中,從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角度,訴爭商標中“微博”及“weibo.com”等構成要素的顯著性較弱,應重點比對訴爭商標中的“大眼睛”圖形部分及引證商標中的蒲公英圖案部分(“微博”商標因被駁回已不構成權利障礙)。
從各自圖形部分看,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差異較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區(qū)分。另外,訴爭商標中的“大眼睛”圖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夠建立其同原告之間的對應關系;且訴爭商標指定的部分服務較為特殊,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相關公眾在選擇相關服務時會施以較高的注意力。
綜合上述分析,訴爭商標在指定服務上使用,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標指向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混淆或認為其來源具有某種特定聯(lián)系。訴爭商標同引證商標不構成指定在上述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jù)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微夢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撤銷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
商標之爭越來越大
據(jù)中國青年報,近年來,有不少“商標之爭”的案例。
蘇州稻香村VS北京稻香村
2017年9月,北京知產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蘇州稻香村立即停止在電商平臺銷售及宣傳帶有“稻香村”扇形標識、“稻香村”標識的糕點等產品。蘇州稻香村此后提交復議。9月北京知識權院再次下發(fā)裁定文書,解除對蘇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2018年12月,蘇州法院一審判決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標識。
加多寶VS王老吉
糾紛始于2013年,2019年8月,五年“紅罐之爭”終落幕,最高法判決武漢加多寶立即停止使用并銷毀印有“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加多寶”廣告詞的產品包裝,并賠償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100萬元。對于加多寶“紅罐涼茶改名加多寶”等相關廣告,則判決其不構成虛假宣傳。
海底撈VS河底撈
海底撈認為河底撈餐館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公司核準注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原告海底撈公司的注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的侵犯。一審駁回了原告海底撈的訴訟請求。
編輯|何小桃 王嘉琦 杜波
來源:北京知產法院、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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